近日,

  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

  在旅游区受伤,

  工作人员处理不积极,我该如何维权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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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网友

旅游度假区安全设施不到位,今年2024年7月15日晚上8点,我在景区鼻梁骨骨折。目前医药费加来回路费吃住开支也就4000多元,后期还要隔一个月去复查加祛疤痕治疗,负责人只愿意承担2000多的发票医药费,说如果我们不接受,就直接走法律程序,或者等完全治疗好了再来找他们。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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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道路不平整、安全设施不齐备、安全提示不到位等,导致游客受伤,景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危险区域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游客仍然因为自己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摔伤,那么景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游客摔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游客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与度假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直接起诉该度假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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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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