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雷达财经出品 文 | 林宜采 编 | 深海2024 年 9 月 19 日,联创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

经查,李洪国作为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一是 2016 年 4 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100% 股权时,李洪国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李洪国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 2021 年 10 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 12838 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 股权,李洪国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李洪国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李洪国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联创股份称李洪国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联创股份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401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 年 11 月 20 日收盘时持有;或在 2024 年 9 月 13 日收盘时还继续持有联创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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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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