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康得新2018年报受到市场的持续关注,主要源于其122亿元的巨资是否真的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包括上市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董秘以及副总裁等均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名独董也对年报发表了异议声明。审计机构表示“无法判断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披露的恰当性”,并对其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2亿元资金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都不是小数目,康得新银行帐户上是否存在如此巨额的资金,其实一查便知,根本无须弄得如此的“复杂”。而从目前的情形看,上市公司方面认定资金是真实存在的,但其相关高管、独董甚至审计机构并不买帐。

康得新2018年报显示其帐户有153亿元的资金,是否真实,事实已经给出了答案。今年1月15日与21日,康得新发行的两只债券“18康得新SCP001”与“18康得新SCP002”先后违约,这两只违约债券本息合计15.63亿元。另外,2月15日,息。因此,康得新年报声称帐户存在153亿元的资金是值得严重怀疑的。

今年以来,事关上市公司年报的闹剧还真不少。康美药业300亿元货币资金不翼而飞、*ST赫美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表示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田中精机董事声称其年报“已是虚假记载”等等,不一而足。客观上,这些年报或均存在财务造假的嫌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成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不仅侵蚀着市场的诚信,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等,本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窗口,也是其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旦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上做手脚,甚至大张旗鼓地造假,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事实上,财务造假除了凸显出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不重视,漠视投资者利益外,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违规成本低。近几年市场出现的诸如尔康制药、雅百特等有影响性的造假大案,都能凸显出其中的弊端。

而且,对于财务造假,目前已呈现出花样百出的态势,此前造假主要涉及营收、净利润,如今像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开始成为目标。个人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年报造假,上市公司董监高(包括董秘)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某些造假行为的背后,董监高甚至就是主谋。因此,防止财务造假,须从上市公司内部做起。除了规范“三会”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外,在定期报告披露问题上,对于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董监高人员,应认定其为高管的不当人选。

另一方面,建议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与董监高的薪酬紧密挂钩。比如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的,只能领取80%的薪酬,甚至更低。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往往不低,即使信披违规,证监会的顶格处罚也不可30万元,无法形成威慑力。将高管薪酬与信披质量挂钩,无形中能进一步提高违规成本。

构及相关人员不勤勉尽责,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对于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强化同样需要强化。

个人的建议是,如果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的,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如果中介机构三次出现不勤勉尽责情形的,建议撤销其行业资质,而不是罚款了事。

三是制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将强制退市。但对于上市公司的哪些行为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目前并没有衡量的标准,这不仅导致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也容易产生漏网之鱼。

个人建议应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等多个方面制定衡量的标准。比如规定虚增或隐藏利润占当年实现净利润50%的,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监管部门将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有了强制退市这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四是建立退市公司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投资者埋单的局面不应再在市场上重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是为了防范与处罚证券公司风险而设立的,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该基金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个人建议其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而退市,但却无力赔偿投资者的,建议该基金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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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采取多种措施 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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