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对外负债,资不抵债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对应。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股东是否“已足额出资”十分重要。
二、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从以前的验资成立公司,到目前的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转变,因此,大部分的公司均是采用认缴注册资金的方式,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投入自己的注册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补齐。
时常在办理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时,都会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查询被告公司的出资情况,若发现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便可以把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其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增加可执行回款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到一开始的问题:
问:公司对外负债,资不抵债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对外负债,资不抵债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