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者股票被操纵以及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等四种情形时,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由于大量的股票索赔案件均与虚假陈述有关,因此,本文中的“股票索赔案件”仅指“虚假陈述案件”。

一、股票索赔案件中投资者面临的新问题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股票索赔案件时,应考虑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内容的重大性以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在此之后,股票索赔案件中投资者要想获得民事赔偿,必须解决“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两个新问题。

就“重大性”而言,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两个前提:一是其披露或者未披露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内容,即:所涉内容应属于“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同时,相关事项的披露或揭露必须引起股价的明显异动;二是,对于“强制信息披露”范围之外的信息,即自愿披露的信息,亦以引起股价的明显异动为前提。因此,即便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未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形下,行为人无需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有两个前提:一是投资者需要在案涉区间内买入且案涉区间内未全部清仓;二是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并非受到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然而,对于如何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并无进一步明确的具体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好”投资者的新判例

近日,我们代理的投资者诉天海防务股票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示范判决”明确了天海防务“重整”事项构成了交易因果关系的阻断因素,并进而判决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股票索赔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示范判决且示范判决生效之后,后续案件会与示范判决的审判标准保持一致,如果示范判决败诉,则后续案件并无胜诉的可能。上海金融法院在示范判决生效之后,仍能在后续案件中认真考虑原告方意见,这种尊重客观事实的司法审判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精神,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

本案中,我们认为,即便存在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其他事件,其他事件的影响区间亦应合理判断,不能因为天海防务在案涉区间内存在“重整”就认定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均受到了该事件的影响。

在我们发表了“相关事件的影响区间仍应合理判断”的代理意见之后,法院认真地考虑了该问题,并创新性地对我们代理的案件进行了裁判,我方代理的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新的胜诉判决,实质上是在原有示范判决的基础上,“抠出”了一段投资者可以索赔的区间,殊为不易。

这样的判决,切切实实地增强了我们对中国司法的信心,也必将对后续股票索赔案件中关于“交易因果关系”问题的裁判产生深远影响。

三、相关判决及代理词节选

1.败诉的示范判决(节选)

2. 我方代理词(节选)

3. 胜诉判决(节选)

执业证号:01200710424519

多年来我们取得了许多著名的成功案例,部分案例如下:

#股票索赔##证券虚假陈述#


股票索赔案件之“扭转乾坤”,“交易因果关系”认定出现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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