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3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劲嘉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劲嘉股份、侯旭东: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旭东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监管措施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劲嘉股份赔偿损失。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劲嘉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劲嘉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61226162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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