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严重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该决定书给予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吴某等500名投资者依法诉称,基于对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某公司赔偿。

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向吴某支付赔偿款约2.5万元。

(牛来了)

裁判理由: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中小投资者、债权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重要渠道,若年度报告中记载大量信息为假,必然会实质性影响理性投资者的决策。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并且虚增货币资金,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且资金高达几十亿元发布临时性公告导致股票价格剧烈涨跌,可以认定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质性地影响投资人决策,而且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故确认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足以投资决策和交易价格

按照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上市公司随意发布误导性的临时公告虚假陈述公司重要信息,掩护其他人高位减持套现离场,直接影响着市场里面最小投资者的判断,也阻断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唯一的信息来源

(节前气势如虹)

如今市场气势如虹,中小投资者和散户蜂拥而至,多久没有期待假期早点结束的想法了,氛围在短视频和当下网络的转播下达到燥热。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也是维护市场信心的客观要求。

全文完,如果觉得有用,阅读和点赞是对老黄最大的支持~

祝各位节后继续气势如虹!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1]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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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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