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案情
原告李某,他在 20XX 年 X 月 XX 日将自己某证券账号交给了被告张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被告张某自称是某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操盘手,有多年从业经验,还宣称自己是短线高手,能稳赚不赔,无论牛市熊市都不在话下,并且他自己建了收费股票喊单群,吸纳粉丝指导炒股。
基于被告对自身专业性和高胜率的宣传,以及对托管账户保本的承诺,原告放心地将账号交给了被告,双方确认,原告账号在交付给被告时有本金82万元。约定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盈利部分的 30% 作为被告操盘佣金,如果出现亏损,原告超过半个月结算时间后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被告要承担账户损失部分,用现金补齐。
然而,到了 20XX 年 X 月 XX 日,原告账户余额只剩下5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但被告却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只能走法律途径起诉被告。
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主要有2点,一是,本案涉及到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中又包含了保底条款这一特殊约定。对于保底条款合金融市场的高风险特点以及公平原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论证。
其次是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与划分。确定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并非易事。原告明知金融市场有风险却轻信被告的保底承诺,被告则存在夸大自身能力于当事人的判决。
自愿承诺原告的账户保本,否则由被告补齐亏损差额。
经过对双方证据的认真梳理,被告向法官提出了以下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一般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这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并且在金融市场这种高风险的环境下,保底条款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时还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这个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张某在委托理财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他对自己操作股票盈利能力的夸大表述以及亏损由他补齐的承诺,促使原告与其达成了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他是存在过错的。而原告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却轻易相信被告的保底承诺订立合同,而且在自己能够自行操作账户的情况下,即使发现账户股票亏损也没有坚持终止合同,继续将账户交由被告操作,这也是存在过错的。
最终,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被告作为承诺保底的受托方过错较大,以及亏损客观上是由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造成的,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损失的70%,原告李某承担30%,被告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5.9万元。
情况,以便在法庭上能够客观地陈述事实,让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为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再次提醒你,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以下3点:
1、谨慎选择投资合作对象:在涉及金融投资领域,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关于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夸大的承诺。就像这个案子中的被告,尽管声称自己是专业操盘手且有多年经验,但市场风险是难以完全预测和掌控的。在与他人建立委托理财等关系时,一定要对对方的背景、资质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2、明确合同条款: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合同,都要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关键条款。对于涉及到保底之类的条款,要清楚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这个案件中,保底条款虽然看似对投资者有保障,但实际上是无效的,投资者不能仅仅依赖这样的条款而忽视了自身的风险。
3、保留证据意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这些证据在发
金融投资领域充满了机遇,但也伴随着风险。希望大家在进行任何投资活动时,都能保持谨慎和理性,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如果不幸遭遇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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