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9月18日,联创股份跳空低开,盘初一度逼近跌停,低见4.02元/股刷新阶段新低,总市值跌破50亿元,截至9月18日午间收盘,跌17.37%报4.14元/股,总市值44.26亿元。

消息面上,9月13日晚间,联创股份公告,公司于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告披露,公司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行了自查2022年11月,联创股份对外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2023年10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刑终354号《刑事裁定书》。

上述判决认定联创股份此前收购的上海鏊投前股东孔刚等涉案人员在公司收购上海鏊投股权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该事项导致公司获取的上海鏊投财务报表信息错误,导致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存在差错公司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

除此之外,联创股份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目前没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有序开展实际上,今年5月,因信披违规,联创股份及相关人员还收到了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彼时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

公司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联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据官网介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9日,主要从事聚氨酯、氟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2012年8月1日公司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致力于绿色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推广业绩方面,今年上半年,联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同比减少18.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2.26万元,上年同期为2376.31万元。

来源 读创财经编辑 石展溥责编 宁可坚 校审 汪蓓监制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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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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