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和财信网记者获悉,首批八位股民起诉泸天化(000912)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成都中院正式受理,泸天化已正式提起管辖异议。

首批投诉人索赔63万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签署 《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向云南信托借款3.13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对于上述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月底成都中院集中受理上述案件。

昨日,北京股民尹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分3笔买入泸天化股票109500股,成交均价5.65元/股,在2014年4月30日后陆续卖出股票,损失超14万元,希望能通过维权讨回损失。

提出管辖异议来“拖延”

记者了解到,泸天化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成都中院将本案移送泸州中院审理。”泸天化表示有异议。

对此,表示:“泸天化提出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肯定会被成都法院驳回。特别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泸天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为成都中院。”

有股民不禁要问:公司提“管辖异议”,时间上可以拖延多久?对维权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快的两三个月结束,慢的一年多。拖延应该会起到消磨部分股民意志的效果吧,我们也通过各种途径提醒股民不要在乎这些,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表示。

另外,提醒,“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例如,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在2014年5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泸天化,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平均价格减去基准价4.6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


八股民集体索赔 泸天化提管辖异议被指缓兵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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