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来源:新浪证券-红岸工作室10月17日,联创股份跌1.47%,成交额1.83亿元,换手率3.11%,总市值57.40亿元根据AI大模型测算联创股份后市走势短期趋势看,连续3日被主力资金减仓主力没有控盘中期趋势方面,上方有一定套牢筹码积压。

近期该股有吸筹现象,但吸筹力度不强舆情分析来看,目前市场情绪极度悲观异动分析消毒剂+锂电池概念+建筑节能+虚拟现实+氟化工概念1、公司子公司生产次氯酸钠水溶液,该产品用于杀菌、消毒2、公司布局了下一代高性能锂电池相关前沿材料,如高电压锂电池、固态锂电池、钠离子电池等相关电解质添加剂、聚合物等的研究和技术储备。

3、2022年3月25日互动易:公司生产的聚氨酯材料是重要的建筑节能材料之一4、2023年年报,公司持有北京蚁视科技有限公司6.17%股份北京蚁视专注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现实,具有全球最领先的穿戴式显示及虚拟现实技术。

北京蚁视产品包含PC端VR头盔,移动端VR头盔及VR相机,并在AR眼镜,全息智能眼镜,光学隐身方面进行前沿技术研发并积累了150多项国际国内专利北京蚁视自主研发的无畸变光学技术,其优越的兼容性也是开放VR的奠基者。

5、子公司华安新材是一家专门致力于新型高效环保制冷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产品涵盖五氟乙烷、二氟乙烷、二氟一氯乙烷、二氟甲烷、三氟乙烷和混配制冷剂等七大系列二十余个品种,在多项制冷剂及含氟精细化学品技术领域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免责声明:分析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根据不同行情独立判断)资金分析今日主力净流入-667.37万,占比0.04%,行业排名140/174,连续3日被主力资金减仓;所属行业主力净流入-11.22亿,连续3日被主力资金减仓。

区间今日近3日近5日近10日近20日主力净流入-667.37万-2.97万-5702.02万-1.23亿-4954.92万主力持仓主力没有控盘,筹码分布非常分散,主力成交额5867.91万,占总成交额的4%。

技术面:筹码平均交易成本为5.43元该股筹码平均交易成本为5.43元,近期该股有吸筹现象,但吸筹力度不强;目前股价靠近压力位5.40,谨防压力位处回调,若突破压力位则可能会开启一波上涨行情公司简介资料显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366号科创大厦B座9层,成立日期2003年1月29日,上市日期2012年8月1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的技术研发、生产与销售,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

最新年报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含氟新材料板块68.01%,聚氨酯新材料板块31.99%联创股份所属申万行业为:基础化工-化学制品-氟化工所属概念板块包括:小盘、钠电池、增持回购、融资融券、宁德时代概念等截至6月30日,联创股份股东户数8.86万,较上期减少12.47%;人均流通股12040股,较上期增加14.24%。

2024年1月-6月,联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同比减少18.40%;归母净利润-1272.26万元,同比减少153.54%分红方面,联创股份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2.04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0.00元。

机构持仓方面,截止2024年6月30日,联创股份十大流通股东中,南方中证1000ETF(512100)位居第四大流动股东,持股495.79万股,相比上期增加3.68万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位居第九大流动股东,持股276.53万股,相比上期减少173.06万股。

华夏中证1000ETF(159845)位居第十大流动股东,持股262.95万股,为新进股东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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