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期法官
王军香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张某1、次子张某2,现均未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嗜酒、大男子主义,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8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其间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后由被告带走并随其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派出所向被告送达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面对痛苦不堪的婚姻,原告已心如死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按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成年;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长子张某1、次子张某2均由原告马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自2024年5月起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张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每月可探望一次,原告马某有协助的义务;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配偶一方长期家暴,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根据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一旦认定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略有悔歉,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方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家庭暴力行为确定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财产处理方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可以对施暴方少分财产,遭受家暴一方还可以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