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们经常会看到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并且在与投资者的证券侵权官司中败诉需要赔偿的消息,往往发生这种事情之后当时曾经担任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的券商也会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在上市公司无力赔付的情况下,需要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上市公司索偿。可是最近发生了一件奇事,中安科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为理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亿元, 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如此重大的诉讼,对于中安科和招商证券来说都不是小事,怎么会搞这么大呢?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2013 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中安科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2号)。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

认定: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中安科被众多投资者起诉证券侵权并被判决赔偿,招商证券因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了2.87亿元,而且已经履行了这个判决。中安科方面也已经赔付了投资者的损失,并且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诉讼累计计提负债金额11.87亿元。按道理来说,这一造假事件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法院也对责任进行了划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支付了赔偿,应该已经结束了。

现在中安科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从公司披露的公告来看,似乎是认为当初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是招商证券方面有意识对他们进行了误导,导致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原话是: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 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外人可能想不明白,证监会已经认定,法院也已经判决招商证券承担25%的连带责任,为什么中安科现在还要招商证券承担100%损失呢?中安科完成重组后,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随后因为重组置入的资产存在严重虚增业绩很差。再后来造假暴露被处罚险些退市,后来经过破产重整之后引入了新的投资人得以维持。原本新的重整投资人是想赚一笔,没想到公司不断被起诉赔偿,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断被法院划转股权还债。现在变成新的大股东们手里多了一个烫手的山芋,也许是获得了新的证据证明招商证券在当时有明确的误导行为,有机会翻身。

“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 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 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明摆着官司赢了可以好好捞一把,输了也没关系,当然要试一下了。

对于我们每一个投资者来说,这种已经一团乱的公司,最好还是做壁上观,不必和他们纠结了。


活久见,被认定虚假陈述的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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