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2023113,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泉为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经查明,泉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我局决定泉为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23616日晚间泉为科技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泉为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2023年6月16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6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快递下述文件:身份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612261太湖东路9—2创意产业园B座18


泉为科技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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