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股民胜诉 获赔比例30%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法院在审理獐子岛股民索赔案中认为,被告獐子岛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属于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为2017年3月21日,2018年2月10日应 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根据目前生效的一审判决,獐子岛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并在2018年2月10日之后持有或卖出的符合索赔条件。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买卖“獐子岛”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渔业政策紧缩、环保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以及獐子岛经营状况恶化、第二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空公告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扣除系统风险因素后,法院判决股民获赔比例为30%。
獐子岛积极支付赔款 未诉股民可继续诉讼
的开庭审理后也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獐子岛未提起上诉,目前对生效判决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獐子岛股民所需材料清单】
1、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
2、打印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