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现象频发,即源于内部治控不完善,亦有部分高管做惯“甩手掌柜”或“侧卧式”管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忽视乃至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后借由不知情、不专业、被隐瞒等缘由规避责任。本案通过实例分析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准则进行法治研究和释明裁判规则。对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督促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履职、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促进该领域行政执法规则规范有正向引导和启示作用。
本期主笔:邹鹏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本期主笔:郭洁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法官助理
北京理工大学
法律专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
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被追责
案件背景
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了处罚。其中,陈某于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其任职期间,是该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广西证监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陈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广西证监局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认为其已尽忠诚、勤勉义务,对某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参与、毫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南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南铁法院认为,陈某自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其在某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被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某上市公司2016、2017、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这些定期报告时投同意票及签名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载明,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故,陈某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某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具有过程性特征,任职期间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提出异议或投反对票并及时报告,达到能独立作出判断的程度。从陈某参加董事会会议讨论相关报告的记录看,其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均投同意票并签名确认,没有关于对相关定期报告以及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仔细研究、审慎讨论以及提出疑问、风险或异议等的记载。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适当地履行了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广西证监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南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评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现象频发,根源在于其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做惯“甩手掌柜”,未恪尽职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忽视乃至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试图以不知情、不专业、被隐瞒等理由作为免责盾牌。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应考虑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的客观实际状况,另一方面,亦应关注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独立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判断,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层及利害关系人影响的特性,在有限与有为的尺度中,准确界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善意、审慎、合理地履行职责,尽到处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谨慎的人在管理相同或类似事务的情形下所应有的同等程度的勤勉和注意。判断义务履行的客观外化标准是,独立董事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此亦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前提下独立董事的免责事由。
本案旨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规则的法治研究与探索,对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督促上市公司高管忠实勤勉履职、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起到正向引导和积极启示,有利促进该领域行政执法理念和做法的统一。
原标题:《小铁析案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