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江某所住小区的道路改造。小路完成沥青浇筑后,与尚未开始浇筑的主干道形成坡度差,某天,江某下楼扔垃圾,走到该路段,因有积水,跨越时摔倒,送医诊断其左腕畸形、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江某起诉要求建设公司和小区物业共同赔偿2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未采取合理风险防范措施,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担责;江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认定建设公司承担70%责任,江某自己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对建设公司承担的70%里面不能清偿的部分,10%承担补充责任。@荔枝新闻荔枝新闻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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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修路致业主摔残责任谁担 ? 在小区里走路摔残起诉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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