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樊玥聪和许琰玮因被指犯合同诈骗罪遭羁押 7 年。2016 年 5 月,成都移动以合同被篡改为由向成都公安报案,樊玥聪和许琰玮不久后被刑事拘留。2019 年 9 月 2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上诉,四川省高院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 年 12 月 28 日成都中院重审仍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两人再次上诉。2024 年 8 月 6 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樊玥聪、许琰玮、尹世伟无罪。此时,他们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7 年。10 月 12 日,两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总计近三千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樊玥聪申请赔偿金额为 15548278.32 元,许琰玮申请赔偿金额为 12624278.32 元。10 月 24 日,许琰玮收到成都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而樊玥聪目前尚未收到该通知。无罪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国家赔偿依据
(一)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事件中,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樊玥聪和许琰玮在被采取逮捕措施后,最终获判无罪,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次,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再者,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二)案例分析
如曾担任两家公司董事长的王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法院宣告其无罪后,王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458 万元。虽最终获赔 33 万元,但也体现了在获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合理性。在本事件中,樊玥聪和许琰玮被羁押 7 年,人生轨迹被改变,事业停滞,家庭遭受打击,申请国家赔偿是对他们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合理诉求。
再如某外贸公司因商检局出具失实商检证书遭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获得赔偿。这也说明当企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遭受损失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衡南县法院对工艺品厂的违法查封,经过多次程序后最终确认违法,工艺品厂获得国家赔偿。这些案例都为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申请国家赔偿提供了合理性依据。他们在被错误羁押的 7 年里,身心遭受巨大创伤,财产也可能受到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事件影响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
七年的冤狱给樊玥聪和许琰玮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在人身自由方面,他们被剥夺了七年的宝贵时光,失去了在社会中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交的权利。这七年里,他们只能在看守所的狭小空间中度过,无法感受外面世界的精彩与变化。
精神状态上,长时间的羁押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他们可能经历了焦虑、抑郁、绝望等各种负面情绪。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自身清白的坚持以及对家人的思念,都在不断地煎熬着他们的内心。这种精神创伤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修复,甚至可能会伴随他们一生。
财产方面,企业的经营被迫中断,可能导致资产流失、债务增加。他们的查扣财产也遭受了损失,影响了他们的经济状况。事业上,原本蒸蒸日上的企业因负责人的缺席而停滞不前,错过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市场机会的丧失、客户的流失以及合作伙伴的离去,都让他们的事业陷入了困境。
家庭方面,他们无法陪伴家人,错过了孩子的成长、父母的陪伴。家庭关系可能因此变得紧张,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这七年的冤狱,让他们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他们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重新找回曾经的生活。
(二)对司法体系的影响
此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司法责任制的深刻思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对每一个案件负责。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应该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才能避免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草率行事,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公正性。
权力监督也是此事件凸显的重要问题。司法权力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同时,此事件再次强调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未来展望
(一)对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的启示
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遭羁押 7 年后获判无罪并申请国家赔偿的事件,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诸多启示。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的标准。目前国家赔偿标准在一些情况下难以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本事件中,七年的冤狱给当事人带来的身心创伤、财产损失以及事业和家庭的重创,近三千万的赔偿申请也反映出当前赔偿标准与实际损失之间可能存在差距。可以考虑综合多种因素,如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时间、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财产损失情况等,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
其次,简化国家赔偿的程序。复杂的赔偿程序可能会延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增加他们的痛苦和负担。可以通过建立更加高效的审批机制、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等方式,缩短赔偿程序,让受害人能够尽快得到应有的赔偿。
再者,加强对国家赔偿资金来源和管理的规范。目前国家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库,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赔偿资金来源渠道,如设立专项赔偿基金,由司法机关、相关责任单位等共同出资,同时加强对赔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对防止类似冤案发生的期望
为防止类似冤案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减少法律模糊地带,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冤假错案。例如,对于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应更加明确诈骗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防止将正常的商业纠纷错误地认定为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司法人员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主观臆断和权力滥用。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此外,建立健全冤案预防和纠错机制。加强对案件的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对于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要勇于纠错,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还当事人以清白,并给予合理的赔偿。同时,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总之,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的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防止类似冤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