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法律规定股东是不需要补钱的。但是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否则,股东应依法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出现股东要“补钱”。具体阐释如下: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股东出资形成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通过出资设立行为,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公司与股东成为了各自独立的主体。因此,在两个彼此独立的主体间,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没有对债务承担补钱的法律义务。
其次,《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投资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但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了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的情况,即实践中的“人格混同”,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公司亏损股东要“补钱”。
再次,当公司出现债务后,股东盲目承诺担保、注销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等情形,导致股东因履行约定义务或法定职责形成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也可能出现股东要“补钱”。
最后,股东依法出资,公司资产依法独立,均恪守法律规定,不会出现公司亏损股东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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