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经济网”11月28日报道以及查阅“中证中小投资服务中心”网站,中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案:中证中小投服中心诉广东润丰集团公司(ST摩登控股股东)及相关高管资金返还案件经二审法院审判,进行宣判生效,虽然,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查阅判决书原文,只能根据相关报道对于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粗略审视与解读。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就瑞丰集团占用ST摩登资金约24,691.21万元资金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ST摩登、公司实控人林某某、公司高管翁某某、刘某某被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2022年9月,投服中心代ST摩登提起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判令ST摩登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上市公司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之一,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面对资金占用,中小投资者甚至上市公司本身维权难,常常只能暗吞苦果,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视相关法律规定与审判规则适用。
中证中小投服中心代表中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权益,按照民事案由的规定应该归类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其中,一般诉讼主体即原告应该是上市公司,但是,只有上市公司不行使诉权,才能由股东行使代位权,而中证中小投服中心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这样认识主要依据为《公司法》第条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要件为:股东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拥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董事会提出提起诉讼的申请,有监事会或监事的也应该提出申请,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接到申请明确表示拒绝或接受申请后2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以上期限限制;中证中小投服机构代表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不受《公司法》第条持股时间与比例限制);
本案涉及的举证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就瑞丰集团占用ST摩登资金约24,691.21万元资金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虽然,法律上与诉讼程序上没有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但是,从取证与证明效力上来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足以起到证明效力,减少了中小股东取证的难度;
案件受理费预缴制度,也是横亘在中小股东维权的重大难题,本案虽然开创了由被告承担的先例,但是,需要在诉讼费收取上进行明确说明免除预缴才是最优解。
本案中,判决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归还借款承担在相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贯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精神,正确适用《公司法》第条的突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挪用、非法占有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对于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危害,在遇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何适用法律,本案主审法院是通过认定是破产前提起诉讼,避免适用《破产法》第16条,其实,这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应该具体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予一定优先权为宜。
对于上市公司“清欠解保”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资本市场投资功能的应有之义,中证中小投服中心代表人代表中小股东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欠第一案给我们以重大启示,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值得不断总结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