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4月12日,福能东方(300173.SZ)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内容显示,88852.08元、314689.64 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852.08元、314689.64元。

.86%、17.62%广东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二是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然而经查,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未有效执行相关订单、合同控制,未严格实施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相关规定,未有效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差错。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广东证监局表示,福能东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自我评价报告未披露上述内控缺陷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2018 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

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但未能收回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此消息直到2021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表示,福能东方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此外,广东证监局表示,公司高管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等6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据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福能东方、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实早在2月28日,深交所就对福能东方子公司未按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下发了监管函。

资料显示,福能东方的主营业务是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3C及非标自动化设备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适用于锂电池生产中段环节的冲片机、叠片机、焊接机、包装机和注液机,适用于锂电池制造后段环节的除气终封机,以及匹配锂电池生产自动化设备的模夹具及配件,同时可提供适用于锂电池生产中段环节的一体化组合设备。

截至4月12日收盘,福能东方股价收4.85元/股,总市值35.63亿元。

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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