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二、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

1、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注1: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只能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注2:法律法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对股东的表决权施加限制,比如,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2、知情权

上市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1: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上述材料;只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而不能查阅会计账簿;对于三会,只有股东大会是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决议,且不包括总经理会议决议。

注2: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可以查阅的相关资料相同。

注3: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新股优先认购权

上市公司股东不享有新股有限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4、分红权

上市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例外。

注1:分红权标准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和自行召集权

上市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临时提案权

上市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7、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注1:股份公司的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只包括合并、分立两种情形,有限公司包括三种,分别为(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8、股东诉讼权

(1)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前两款执行。

(4)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1: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他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具备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前述第(1)(2)(3)项属于股东间接诉讼,第(4)项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注2: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的相同点在于股东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以公司名义起诉;差异点有三处:(1)股东直接诉讼对股东资格无限制要求,只要是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间接诉讼对股东资格的要求是“连续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而股东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3)股东直接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无须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而股东间接诉讼通常应当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其中,“董事、高管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应当找监事会,“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应当找董事会,“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应当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9、短线交易违规诉讼权

(1)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可转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述所称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董事会未按照前述规定收回上述所得利益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请求撤销权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1: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所持股份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


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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