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时隔三年,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再次开启IPO之路此次公司拟募资4.1亿元,分别用于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然而,翻阅招股书,发现维康药业存在或涉嫌利益输送、高额“市场拓展费”或涉“商业贿赂”红线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京达君向维康药业发去了采访函,收到回复如下:

01招股书披露,维康药业2018年的销售费用金额高达2.91亿元其中,包含的“市场拓展费”金额就高达2.19亿元对此,公司解释,通过筛选原经销商或者专业医药咨询公司作为推广公司,将市场推广的执行工作委托给推广公司。

从这段表述来看,“原经销商或者专业医药咨询公司”构成了公司市场推广服务的供应商从招股书披露的重要合同信息中,涉及到推广商合同的对象仅涉及3家,这三家公司将共同分享维康药业高达数亿元的推广服务,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不仅如此,维康药业的主要推广商中,海南女娲新特药有限公司曾因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请问公司选择与这样一家公司建立巨额推广服务合作关系,是否正常?

【回复】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招股书披露的重要合同是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虽然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以上,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故披露出来的3家推广商合同并非全部合同受医药行业“两票制”政策的影响,公司经销模式主要客户由推广配送经销商变更为配送经销商配送经销商模式下,公司产品中标后,按照各省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当地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作为配送商向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配送药品。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对于终端市场的产品推广,公司由销售部门直接负责,主要筛选原推广配送经销商或者专业医药推广公司参与制定产品的市场推广方案在市场推广方案确定后,公司结合销售部人力等因素,将大部分市场推广的执行工作委托给该医药推广公司。

公司综合考虑市场开发能力、口碑、资金实力等因素选取医药推广公司,并且每年进行市场推广效果的考核。

02维康药业在2018年支出的“市场拓展费”,金额相当于同年销售收入近40%,请问这是否合理?在以往的IPO审核案例中,曾有多家公司因触及到“商业贿赂”红线,而被否决上市的先例典型者如普华制药,就是因为涉及商业贿赂被发审委否决上市,而这家公司的销售费用仅为30%左右,远远低于维康药业。

事实上,证监会在审核医疗行业公司上市时,针对疑似商业贿赂的行为,关注的方面主要包括推广费的具体构成(是否给予医生回扣、礼品,是否承担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其亲属旅游费用等)、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是否直接汇入供应商或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等)、推广会议的组织信息(召开频次、参与人次、费用报销等,会议是否实际召开等),请问,

维康药业是否能够解释上述问题?值得关注的是,维康药业的主要推广商包括“湖北真奥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就曾在2018年3月因广告违法被工商部门处于行政处罚,请问对此公司如何看待?

【回复】公司目前采用的是以医药工业生产为主,医药商业为辅的经营模式,因此选取部分以医药工业为主的可比上市公司,与公司就期间费用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受我国“两票制”政策逐步全面实施的影响,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变动趋势相同,报告期内均呈大幅上升趋势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17年和2018。

年公司销售费用率上升并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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