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5月27日晚间,维康药业(300878)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5月2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了解,维康药业于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净利润为亏损803.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浙江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