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6日,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证券简称:晶华微)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晶华微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1月15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晶华微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晶华微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0月14日,晶华微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如下:“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微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吕汉泉、总经理罗伟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晶华微、吕汉泉、罗伟绍、周荣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晶华微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1月15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至今。
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