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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川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川科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长川科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存在少量设备未向客户发货交付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和日常支出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三是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公司制度及时获取销售设备安装交付最终文件材料。我局决定对长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长川科技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长川科技股票,且在2024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长川科技股票索赔: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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