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违法分配利润主要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实践中,违法分配利润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无利润而实施分配。公司在没有可供分配利润甚至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以分配股利的名义向股东支付资金或者虽有利润,但支付给股东的金额多于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有利润,但未作分配决议就将公司收入以分红名义直接支付给股东。3、公司有利润,也履行了利润分配的决议程序,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就实施分配。4、公司与股东之间订立不以“税后利润”为分配基础的定额股息或者定额回报协议,公司履行该协议的行为也属于违法分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此类约定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以“税后利润”为分配基础的规制相冲突。此类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违法分配利润将导致两种法律责任:

第一、财产返还责任。此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即无论股东对违法分配是否知情,股东都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给自己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分配利润通常支付的现金,也有可能采用分配实物股利或者股份股利的方式。无论利润分配采用什么形式,只要属于违法分配,股东均应将受领的财产利益返还给公司,通常也应同时返还其持有该笔“利润”期间获得的“孳息”。

第二、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非常概括,对于赔偿之“损失”的种类和范围、“负有责任”是否仅指有过错、股东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为连带责任等问题均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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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关于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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