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7日消息,云南证监局根据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出具了《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
)、《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四项处罚决定,内容如下: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
显示,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
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
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
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显示鉴于云内动力存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所述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五人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显示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集团)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一是云内动力集团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
二是云内动力集团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知悉、参与或组织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云内动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云内动力集团作为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亦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
云内动力集团未及时向云内动力董事会报送完整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云内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存在关联交易识别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内动力集团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在执行云内动力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众环审字(2022)1610035号)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众环审字(2023)160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计划对存货跌价准备关键内部控制实施测试,但实际仅执行了穿行测试,未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的规定。
2.对多个账户未执行或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未对部分寄存在客户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营业收入截至性测试没有检查收货单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3.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销售费用变动比率未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号——函证》(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计提减值准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个机型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未对信用异常客户信用减值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
6.抽样程序多次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函证等多个账户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未说明如何考虑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对审计样本进行确定,难以判断抽样方法和所抽取的样本是否能够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
易程序,但未能发现公开平台能够查询并予以识别的关联方。
取的个别凭证显示存在跨期,但审计底稿中结论与所获取审计证据不符。
二是对公司2021年、2022年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核发表审计结论不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善一是未见计划设计的三包索赔收入变化分析性程序、识别毛利异常机型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底稿二是未将获取的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抽样单据、抽盘底稿归入审计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