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导致整个案件更加复杂。

从最新结果看,虽然法院支持投资者的索赔,但实际到手金额与起初的诉请金额相比缩水十分明显。记者了解到,缩水的原因主要系最终认定的“三日一价”与投资者预期存在差异,同时采取的损失测算方法让投资者获赔额大幅减少。历经破产重整的利源股份,其重整计划中对索赔额的限制也帮助其大幅减责。

近些年,投资者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起诉越来越多。新规要求法院在核定投资者损失时要剔除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其他因素对价格波动的影响,这使得这些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核定仍存争议。

利源股份财务造假遭索赔

利源股份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在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的案件中,922位投资者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诉请金额合计约1.4亿元,因部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述诉请金额变更为合计约5961.49万元。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金额合计约3775.38万元。

因部分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故上述一审判决中有众多投资者还在走二审程序。利源股份表示,其中有22起已被法院二审判决,但因未达披露条件故尚未披露,这22起案件合计诉请金额约1227.77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67.88万元。整体看,投资者的诉请金额与法院最终的判赔金额差距明显。

间内共六项信披违规,包括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另一张公告于2022年9月7日,证监会查明利源股份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营业收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折旧、利润总额、货币资金等科目上出现严重虚假记载。具体来看,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利源股份在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9亿元;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2015年至2017年虚增利润6.8亿元,2018年虚减利润1.12亿元。

因上述两起事件,众多投资者开始走上漫长起诉路。据新快报记者了解,至少在2019年,即第一份证监会罚单公布前便有投资者起诉利源股份,因为根据利源股份年报信息及回复深交所函件等公告,该公司彼时已经变相承认存在多项信披违规。不过相关起诉全部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投资者未能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

股份已经因债务危机恶化导致法院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自此相关诉讼再被搁置。经过重整后,利源股份已经换了主人,同时对维权投资者来说迎来了一条索赔限制:即重整后的利源股份对投资者损失1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赔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51%的比例赔偿。

利源股份第一次公告投资者索赔案的实质性进展是2022年1月4日。利源股份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的涉及诉讼案件共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1.2亿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累计为417.4万元。此后直至2023年5月,这个数字无变化。今年1月9日,利源股份公布最新一审判赔数字,同时第一次披露有二审已判决的进展。

赔偿金额大幅缩水

新快报记者从业内获取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导致投资者获赔的金额大幅减少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除上文提及的因重整后索赔限制外,还包括法院最终采用上海高级金融研究院(下称:上海高金)核定损失的标准,以及法院采取的“三日一价”界定与投资者预期存落差。所谓“三日一价”是指虚假陈述⾏为的实施⽇、揭露⽇、基准⽇与基准价,相关界定将大幅影响适格投资者的范围和投资者的索赔区间。

判决书显示,利源股份的两张罚单涉及院排除了“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两个行为的利空定性。

法院认为,原大股东股权质押是为了融资给上市公司输血,反映了原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前景的看好,因此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至少应该是中性信息,对股价波动没有影响。至于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该行为没有改变原资金的投向和范围,没有改变建设内容,该虚假陈述行为所隐瞒的信息属于对外投资信息,任何投资⾏为都有风险,都存在盈利与亏损的可能,在其投资效益显现出来之前,任何⼈都⽆法准确地预测该投资⾏为的最终结果。综上,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性信息,并不必然影响股价。

在排除两个日期较为靠前的行为后,法院最终认定2018年2月7日为第一张罚单所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18年7月28日,即利源股份公告大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时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第二张罚单的三日一价确定相对简单,2016年3月30日,即2015年年报公开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第二次处罚的公告立案日期——2021年5月27日为揭露日。

师事务所对其2018年年报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利源股份的财务造假已经事实性揭露。不过法院驳回了这种说法,认为“⽆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财务审计保留结论,并未直接清晰、明确、完整地指向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3日,吉林证监局对当事会计师事务所开出处罚书,直指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利源股份相关年报时未尽勤勉责任,判决书中罗列事务所多项审计程序存在瑕疵。

至于损失的核定,本案有两套核定标准,一套是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下称:中证资服)提供,另一套由上海高金提供。法院最终采信了上海高金的评估,理由为中证资服提供的核定方法只扣除了影响股价的系统风险因素,未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

综合上述因素再结合投资者索赔需受到的重整后索赔限额,吉林高院最终维持上述一审裁定结果,判处利源股份赔付22名投资者共67.88万元。

相关案件定损争议大

随着政策对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加大,加之近些年对信披违规的严监管,投资者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起诉越来越多。不过此类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核定争议巨大。

管辖法院不同损失认定方式不尽相同,多数法院采用第三方核损的方式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影响而导致的损失,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依据法官经验采用酌定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的方式认定。

而据了解,过往司法实践中也多采用简化的核定方式,如法院会扣减一个固定比例的系统风险。不过最新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法院被要求在核定损失时,不仅需要剔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还要考虑行业风险及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其他因素对价格波动的影响。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利源股份案中,上海高金通过建立一套模型模拟测算在没有虚假陈述因素下投资利源股份的损益,然后再计算包含虚假陈述因素下投资者的损益,两项比较可以评估投资者因受虚假陈述影响而导致的损失。从结果上看,这种测算得出的损失与投资者名义损失差距明显,新快报记者从一位投资者核损意见书中看到,按照上海高金的算法,该名投资者名义损失额1.8万元,核定后的损失金额为8256.45元,缩水幅度超过55%。

投资

据了解,目前第三方核损机构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证资服、上海高金等,不同机构就同一案件的计算结果往往差异巨大。至于采用哪家机构一般由法院决定,不过也有相关投资者

采写:新快报记者 刘艳爽


历时近五年,散户起诉利源股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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