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经营的过程应该始终围绕实现股东利益这一核心目标运转,一旦偏离了这个目标,就与股东的利益向背离,股东也就产生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动机。尤其是中小股东,不但在股东会中的表决权不占优势,董事会、经理层中也没有自己的人选,可选择的维权武器本来就不多。在此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受欺压、利益受损的时候大多数也就只能忍气吞声了,谁让自己如此信任大股东呢?既然认了大股东这个大哥,拜了山头,只能是自吞苦水了。

但是,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下,中小股东也不能完全甘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状况,总要奋力一搏吧,哪怕仅是为了出一口气。这时候,股东的诉讼权利就成为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后手段,也是最终的杀手锏。股东提起诉讼往往是并不以胜诉结果为目标,诉讼行为本身就可以起到震慑大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从而在诉讼之外实现自己的目标。

纵观《公司法》,股东可以在以下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起股东诉讼,因此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就是股东维权的“兵器库”,我就带着大家盘点一下:

1、《公司法》第52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86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第89条: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司法》第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法》第190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东诉讼权力,堪称股东的维权利器和兵刃,中小股东受欺负的时候不妨拿来一用,效果不错。


别欺人太甚!中小股东的维权利器—-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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