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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因与案外人李某某之间质押回购交易,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明确东方证券有权以李某某出质的58,410,000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股票优先受偿。上述股票存在限售承诺,因为李某某的股票系皇氏集团以股票为对价收购李某某持有的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影视)100%股权所得。李某某承诺2014年至2017年不转让上述股票,此外针对御嘉影视作出业绩承诺,在业绩承诺完成前不转让。20181月,该院向皇氏集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查明上述质押股份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皇氏集团答复称:皇氏集团2017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御嘉影视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仍有待审计机构的审定,尚未具备办理股票解除限售手续的相关条件。上述股票最终因拍卖成交于20189月办理了过户手续以抵债,法院随后向皇氏集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皇氏集团协助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皇氏集团未予办理。

针对御嘉影视盈利与业绩承诺情况,皇氏集团2015-2018年发布多份关于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盈利情况报告、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上述报告确认御嘉影视2014年至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均超100%。在法院拍卖股票之时,2018731日皇氏集团发布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告知了上述法院准备拍卖股票的情况,并载明“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拍卖的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并未提及股票任何限售情况和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3212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诉请:1.皇氏集团停止对东方证券股东权利的侵害,并立即为上述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2.皇氏集团赔偿因延迟解除限售而给东方证券造成的损失50,000,000元。

皇氏集团辩称,解除限售条件未满足,应驳回原告诉请。因为还存在一份载明日期为2018320日、由李某某向皇氏集团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之自律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该《承诺函》载明李某某自愿增加多项解除股份限售之自律条件,比如支付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等等。813日,皇氏集团将上述增加限售条件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此后,皇氏集团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求由东方证券先缴纳李某某应承担税费11,110.70万元,才配合解除限售。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729日做出一审判决:一、皇氏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二、皇氏集团赔偿东方证券损失50018万元;四、驳回东方证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皇氏集团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725日做出(2021)沪民终5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李某某向皇氏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的真实性以及该函对东方证券要求皇氏集团解除限售是否具有约束力;二、皇氏集团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限制东方证券请求解除限售条件;三、若皇氏集团应配合而不配合东方证券解除限售,皇氏集团应赔偿东方证券的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摘要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

1、直至年8月,皇氏集团才向东方证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及该份《承诺函》。此前皇氏集团发布的多个公告中,不仅未曾提及该《承诺函》,而且明确披露解禁条件已成就。作为上市公司,如存在这样一份《承诺函》并新增了许多解禁条件,会影响原来已经符合条件的股票解禁,却不去对投资者提及,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在法院司法拍卖系争股票、东方证券联系解除限售过程中,多次与皇氏集团联系,但皇氏集团从未提及存在《承诺函》,故该《承诺函》真实性存疑。

2、即便《承诺函》签署日期确系2018320日,但其内容有别于原先的限售承诺,对市场、对投资者、对东方证券均有重大影响,故应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进行披露。皇氏集团直至年1028日才披露,现有的或者潜在的投资者此前无从知晓系争股票又增加了限制条件。

3、东方证券作为司法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公告信息有充分的信赖,根据当时公开信息及拍卖公告,案涉股票上并不存在承诺函、不存在除业绩承诺之外的承诺,原有业绩承诺已经完成,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以司法拍卖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如果存在《承诺函》,自然会对抵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基于对东方证券信赖利益的保护,股票抵债过户之后方才披露的《承诺函》对东方证券并无约束力。

4、皇氏集团无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限制某个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综上,法院认定皇氏集团拒绝配合解禁的行为存在过错,限制了东方证券的交易自由与交易机会,故判决皇氏集团配合办理手续解除限售。5.关于损失的认定,年4月至本案起诉之时即年12月,皇氏集团股价经历了先涨后跌的过程。起诉后,股价先跌后涨。根据一审中这一股价波动情况,故酌定皇氏集团先行赔偿损失500万元,其余损失待配合解禁后东方证券卖出后可视情主张。

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案例来源

2021)沪民终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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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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