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原告李淮川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77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314,142.40元、佣金损失为942.43元、印花税损失为314.14元、利息损失为2,207.79元)。
原告周向东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47.35元、印花税损失为415.80元、利息损失为2,922.12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周向东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5.50 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791.4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2,814.04元;
原告李淮川的案件受理费6,064.10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669.3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1,394.74元。
(图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中安消索赔条件
索赔君团队认为,符合此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于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不起诉就无法获赔(对方不会主动赔偿!)
加入索赔: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判决结果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暂不清楚被告是否会提起上诉,但是根据过往案例判断。二审改判机率较小。如有买入中安消的股民请加入我们。本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除必要费用外, 股民可点击查看已胜诉判决拿到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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