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article_adlist[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article_adlist–>浙江证监局官网显示,证监局牵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牵头对你所开展合规性检查,结论上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项目执业质量方面四大问题
1 、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合伙人委派、轮换等部分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不到位;二是在人事、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2 、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存在缺陷;三是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四是高风险项目连续承接管理不规范;五是质控人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可能存在不利影响;六是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七是业务咨询底稿记录不完善;八是部分审计档案归档存在缺陷;九是部分项目审计底稿超期归档。
3 、独立性管理方面
一是个别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轮换;二是个别员工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四是个别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员工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五是同一品牌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利益冲突可能。
4、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article_adlist[//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负责合伙人**:李凯利
– **涉及的问题**:
– 内部治理不足(例如合伙人委派与轮换制度不完善)
– 独立性管理问题(例如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不按规定)
<!–article_adlist[//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负责合伙人**:金伟杰
– **涉及的问题**:
– 内部治理不足(例如未实施完整的一体化管理)
– 质量控制体系缺陷(例如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
<!–article_adlist[//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负责合伙人**:王姬文
– **涉及的问题**:
– 独立性管理问题(例如员工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 项目执业质量欠缺(例如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article_adlist[//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负责合伙人**:程强
– **涉及的问题**:
– 内部治理不足(例如合伙人委派不合理)
– 质量控制体系缺陷(例如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
<!–article_adlist[//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涉及问题**:独立性管理问题
– 例如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article_adlist[//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涉及问题**:项目执业质量欠缺
– 例如存货审计程序缺失
<!–article_adlist[//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article_adlist–>– **涉及问题**:内部治理不足
– 例如合伙人制度委派和轮换不完善
买卖股票
李凯利、金伟杰、王姬文、程强、杨益波、张家华对各自买卖股票行为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
根据提供的文件内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合伙人因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项目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理。以下是具体的处理结果:
<!–article_adlist[//
1. **行政监管措施**
]article_adlist–>– **措施内容**: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合伙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article_adlist[//
3. **责任追究**
]article_adlist–>– **合伙人责任**:
– 相关合伙人(如李凯利、金伟杰、王姬文、程强等)需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中的问题承担责任。
–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相关合伙人的诚信档案将被记入违规记录,可能影响其未来执业资格。
李凯利、金伟杰、王姬文、程强、杨益波、张家华对各自买卖股票行为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江娟、王绍武作为帕瓦股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帕瓦股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倪国君、宋晨作为浙富控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富控股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素素、崔文正、韩熙、吴慧作为维康药业项目相关年份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维康药业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新葵、贺胜作为岳阳林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岳阳林纸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联、苏醒作为盛视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盛视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江杰、陈蔡建作为万向钱潮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万向钱潮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尉建清、骆圆圆、吴珊珊作为传化智联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传化智联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剑、袁立春作为东杰智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东杰智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或立场,不代表网上公开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网上公开头条联系的,请于上述内容发布后的30天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