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5日,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28,证券简称:ST英飞拓)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英飞拓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英飞拓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2025年1月25日,ST英飞拓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5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3年12月28日,ST英飞拓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2019年,你公司自愿披露2份业务合同的签署情况,涉及金额4.85亿元。你公司直至2022年上半年始终未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履行进展,信息披露未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目前尚不明确立案调查是否与上述事项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公告。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ST英飞拓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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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14401200510488112),2002
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