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占股67%的股东不能直接单方面注销公司,但可通过法定程序推动公司解散清算,最终完成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解散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股东申请司法解散(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条件,并由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法院起诉)。
而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中,占股67%的股东拥有对重大事项的绝对控制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也就是说他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需依法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而非“直接”注销。
依据《公司法》,我们有这样两种途径可以解散公司。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召开股东会→提交解散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申请注销登记。若其他股东失联或反对,需通过公告通知、留存会议记录等方式确保程序合法。二是司法解散的适用,若公司陷入僵局,如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占股10%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申请解散。此时,67%的股东有权推动解散,不过仍需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实质条件。
,争取达成解散合意,避免程序争议。2、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如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清算阶段需依法公告、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3、留存证据,对股东会决议、通知送达、清算过程等全程留痕,防范后续纠纷。4、司法救济途径:若其他股东阻挠,可收集公司僵局的证据,如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占股67%的股东虽无法“直接”注销公司,但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司法途径实现解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