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家运 北京报道

2月18日,远兴能源(000683.SZ)公告披露,其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体现,直至2022年4月才首次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远兴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对于上述处罚,远兴能源证券部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次信披违规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信披违规

远兴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事宜可追溯至2009年12月10日。当日,远兴能源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兴能源向中煤能源转让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远兴能源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远兴能源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远兴能源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远兴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协议、诉讼材料、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过程中,远兴能源、时任董事长宋为兔、时任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提出了申辩意见。但内蒙古证监局仅采纳了对违法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申辩意见,并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远兴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差价补缴争议

2023年11月14日,远兴能源方面披露,其收到蒙大矿业发来的报告,因为前期官司败诉,账上11.10亿元资金被法院划走,累计已被划走22.23亿元,预计已执行完毕。

中煤能源方面表示,根据《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支付给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法人的各类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由原股东远兴能源及上海证大承担。如未按约支付,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执行期间,蒙大矿业曾向远兴能源发送《尽快支付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的函》。依据2009年蒙大矿业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远兴能源需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补缴责任。

远兴能源方面表示,蒙大矿业完全依法履行了与乌审旗国资所签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已经过相关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蒙大矿业在合法取得探矿权证后,无须再向政府缴纳矿权价款。因此,公司无法预见未来可能承担巨额损失,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远兴能源方面表示,本次财产保全所涉仲裁事项目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裁决。公司2023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9.64亿元。

此前,远兴能源人士曾告诉记者:“从乌审旗国资提起诉讼到蒙大矿业败诉这件事情,我们也很难理解,也不是我们的原因。公司公告也指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蒙大矿业在合法取得探矿权证后,无须再向政府缴纳矿权价款。”

对于远兴能源需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问题,远兴能源证券人士表示,目前事件还在进行中,公司承担多少资金还不确定。

(编辑:董曙光 审核:吴可仲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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