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因科技,代码:68868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凯因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凯因科技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2024年12月20日,凯因科技公告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3号。公告显示:“经查,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存在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周德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凯因科技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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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电台、《中国证券报》《中国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