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不存在对与本次核查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情况,不存在与原始权益人及基金管理人等串通、隐瞒的情况,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本基金相关参与人、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仅就与本次核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评估报告》、财务状况说明、《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同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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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一)九州通物流
1、基本情况
根据九州通物流现行有效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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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九州通物流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九州通物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300,000,000份,其中,原始权益人九州通物流拟认购数量为,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九州通物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九州通物流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九州通物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二)太平洋寿险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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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1,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太平洋寿险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三)太平洋财险
1、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