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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银行把上市公司起诉了!涉诉超过5.3亿元!

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45,.19万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8,400万元及相关费用。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劲嘉股份控股股东涉诉事件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事件核心要点梳理

案件概况

案件一(一审阶段):涉及金额4.51亿元,原告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指控控股股东劲嘉创投及其关联方(包括实控人乔鲁予)因连带担保责任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处置质押的4,100万股劲嘉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82%)。

案件二(执行阶段):涉及金额8,400万元,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劲嘉创投财产,可能涉及司法拍卖其名下资产。

潜在股权变动风险

若两案均按最大金额执行,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或减少9.08%(案件一7.66%+案件二1.43%),但公告称控制权不会变更。

高质押与冻结风险: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率达99.99%,且部分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若处置可能引发二级市场抛压。

公司表态

强调与控股股东“五独立”(业务、人员、资产等),案件对经营无直接影响。

实控人正积极应诉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

二、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分析

短期市场反应

股价压力: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股份可能被处置,叠加司法冻结,可能引发投资者对流动性风险的担忧,导致股价波动。

信用评级影响:若关联方债务问题扩散,可能影响公司融资成本及银行授信额度。

长期治理风险

实控人稳定性:若乔鲁予个人资产被冻结或执行,可能削弱其对公司战略决策的掌控力。

关联交易隐忧:需警惕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允交易转移公司资源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

合规与信披挑战

董秘职责:需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避免因遗漏或延迟引发监管问询。

投资者沟通:需主动回应市场关切,防止恐慌情绪蔓延。

三、应对建议:从A股与港股经验结合视角

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借鉴港股)

细化风险提示:除公告外,可发布补充说明,量化股权处置对每股收益、控制权结构的具体影响。

进展及应对措施(如债务重组计划)。

完善公司治理防火墙(A股改进方向)

独立董事介入:建议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行专项审查,评估潜在关联风险,并公开意见。

第三方审计:引入外部机构对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担保合规性进行核查,增强市场信心。

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港股经验)

前瞻性预期管理:提前制定多情景预案(如股权被处置后的增持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并向市场释放稳定信号。

ESG披露补充:在定期报告中增加ESG章节,强调公司治理独立性及风险隔离措施,对标港股ESG披露标准。

监管沟通与合规应对(A股现状)

预判监管关注点:提前准备质押股份处置的合规流程说明、关联担保决策程序文件等,以备交易所问询。

风险隔离声明:在公告中明确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且无资金占用行为,援引财务数据佐证独立性。

四、董秘角色关键行动项

实时跟踪案件进展:与控股股东法务团队建立信息同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获取关键节点(如开庭时间、执行裁定)。

分层信息披露:

重大性判断:若案件导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超过5%,需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持续更新:按交易所规则,在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章节动态披露案件影响。

危机公关预案:

媒体监测:针对市场不实传言(如“实控人跑路”“资金链断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监管报备:向地方证监局提前报备可能引发的股价异动及应对方案。

五、总结

劲嘉股份控股股东涉诉事件短期内或引发市场对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担忧,但公司可通过透明信披、主动沟通、治理加固三方面化解风险。借鉴港股市场化应对机制(如投资者关系管理、ESG披露)与A股合规实践结合,董秘需在复杂事件中扮演“信息枢纽”与“风险缓冲”角色,平衡监管要求与市场预期,维护公司长期价值。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处于执行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案件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45,138.19万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8,400万元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3月2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90%)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粤 03民初6855号),劲嘉创投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粤0305 执调498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5 执调49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2、具体事由: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利兴”)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并据此签署了三份《借款合同》,从而获得三笔贷款,其中,一笔贷款由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通”)作为共同借款人,另两笔贷款信恒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乔鲁予、陈零越,以及劲嘉创投、乔鲁予控制的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房地产”),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业务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2%)与劲嘉创投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业务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物为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4,100万股劲嘉股份股票。

众利兴未能按期归还原告自2024年7月21日起算的三笔贷款本息,本息合计451,381,876.64元,其中,信恒通作为众利兴其中一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原告自2024年7月21日起算的贷款本息,本息合计152,169,827.99元。

3、原告诉讼请求:

3.1 请求依法判令众利兴向原告归还债权本息合计451,381,876.64元(其中,本金为445,000,000.00 元,正常利息为 6,062,471.86 元,罚息为 251,250 元,复利为68,154.78 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3.2 请求依法判令众利兴为债权本息和担

3.3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的世纪运通名下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3,800 万股、劲嘉创投名下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300万股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4 请求判令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劲嘉房地产为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5 请求依法判令信恒通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清偿债务本息,合计152,169,827.99 元(其中,本金为 150,000,000 元,正常利息为 2,006,226.86 元,罚息为140,625.00 元,复利为22,976.13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3.7 请求判令信恒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二

1、案件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申请人:劲嘉创投

2、具体事由:信恒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被申请人为该合同项下7,000万元的敞口额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深圳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24〕深证字第126884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信恒通未能按期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2024年9月5日起算的贷款本息,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申请人凭该公证书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申请人劲嘉创投的财产(暂计以人民币8,4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等为限)。

二、本次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案件与公司无关,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案件一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若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原告对于劲嘉创投、世纪运通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诉讼请求,则世纪运通名下质押给原告的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3,800万股、劲嘉创投名下质押给原告的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300万股(合计占劲嘉创投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的8.16%,占公司总股本的2.82%),原告有权处分质权并以处分所得优先受偿;实际控制人及劲嘉创投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实际控制人及劲嘉创投名下财产可能被冻结或者进入司法执行程序。

案件二处于执行阶段,劲嘉创投若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法院将可能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劲嘉创投名下相关财产。

案件一所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劲嘉股份股票的权益变动情况及范围存在不确定性,若要求处置的财产全部为劲嘉股份股票,按请求金额4.51亿元,以2025年2月28日收盘价折合测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66%。

案件二所涉控股股东持有劲嘉股份股票的权益变动情况及范围同样存在不确定性,若要求处置的财产全部为劲嘉股份股票,按请求金额8,400万元,以2025年2月28日收盘价折合测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综上,若按上述最大变动范围合计计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08%,故上述案件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率为99.99%,此外,劲嘉创投和世纪运通已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世纪运通未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若案件一及案件二最终依据诉讼结果及裁定需处置劲嘉股份股票,将遵循相关法律流程进行。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及应诉,公司将跟进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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