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股东就是实缴出资,才有的出资过桥公司和抽逃出资罪。到2005年,就变成最低三万出资,2年内必须全部到期。2014年,万众创业就又变成彻彻底底的认缴制,股东什么时候实缴出资,股东章程自己说了算。十年时间,沧海桑田,转瞬之间到了2024年,又变成5年内必须实缴到位。
任;在财务上对公司的亏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在法律上,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实缴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完成后,公司的对外债务不能让股东承担。
即使公司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如果还不上,公司可以破产清算,也轮不到让股东承担责任。
二、在财务上,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亏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亏损意味着企业当期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费用,导致所有者权益(股东投入的本金)减少。例如:
● 股东初始投资500万元,若累计亏损2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仅剩300万元,相当于本金被部分消耗。
但是所有者权益本身就是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构成。其实,公司亏损消耗的还是股东已经实缴的出资。
● 长期亏损可能导致资本抵债,甚至需要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需经法定程序)弥补亏损。
股东会决议形成弥补亏损方案,要求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借款形式承担公司亏损。其实质是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了借款关系,侵犯了出借人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法律上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财务上对公司的亏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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