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获胜案例。相关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发布的信息梳理,相关表述应以判决原文为准。

2014年10月至12月,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某集团、某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文峰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超出减持底价部分五五分成。后徐翔、徐长江按照合谋实施了操纵文峰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案涉操纵期间,文峰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化,明显偏离正常市场行情,上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文峰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刑事生效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翔、徐长江互相配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股份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一审宣判后,徐长江、上市公司文峰股份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徐翔、徐长江的责任认定正确,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系被实际控制人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主体相互之间能否追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上市公司文峰股份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江苏法院认为,本案系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利用持股、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多方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好用足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上市公司文峰股份内控机制失灵,徐翔与徐长江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节点、内容实现操纵,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翔、徐长江、上市公司文峰股份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慑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司在信息型和交易型融合的操纵行为中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在相关风险要素扣除、测算机构选择、案件审理模式等问题均具有开创意义,将为即将出台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也将为未来法院审理的各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例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2025年315股民维权典型案例:股民起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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