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3月20日,江苏吴中(维权)跌2.96%,成交额3.81亿元两融数据显示,当日江苏吴中获融资买入额2534.31万元,融资偿还1707.72万元,融资净买入826.58万元截至3月20日,江苏吴中融资融券余额合计2.52亿元。

融资方面,江苏吴中当日融资买入2534.31万元当前融资余额2.52亿元,占流通市值的6.01%,融资余额低于近一年10%分位水平,处于低位融券方面,江苏吴中3月20日融券偿还700.00股,融券卖出0.00股,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卖出金额0.00元;融券余量0.00股,融券余额0.00元,低于近一年10%分位水平,处于低位。

资料显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成立日期1994年6月28日,上市日期1999年4月1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医药与化工为主,其他业务为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医药71.01%,贸易21.84%,医美生科6.64%,其他0.51%。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截至9月30日,江苏吴中股东户数6.16万,较上期减少7.81%;人均流通股11534股,较上期增加8.48%2024年1月-9月,江苏吴中实现营业收入16.47亿元,同比增长9.58%;归母净利润4508.06万元,同比增长311.54%。

分红方面,江苏吴中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2.64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0.00元机构持仓方面,截止2024年9月30日,江苏吴中十大流通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位居第三大流动股东,持股920.64万股,相比上期减少763.91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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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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