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矛盾,长期无法调和,无法召开股东会,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并依法予以解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明确了这一原则。
【案件详情】
林某与戴某各出资109万元,分别占凯莱公司50%的股份,成立之初,双方配合顺畅,公司也持续盈利。然而,2004年7月,公司及分公司印章被戴某接管后,林某认为其股东及监事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及召开股东会,均未获戴某配合。
林某称,自2005年10月起,公司股东会已无法正常召开,甚至在2006年发生过戴某对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矛盾严重升级。林某还指出,戴某长期操控公司财务,拒绝向其林某认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遂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戴某及凯莱公司抗辩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出现经营困难,林某的权利也未被剥夺,双方矛盾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股权收购或第三方调解等途径解决,解散公司属于极端措施。戴某还称,公司盈利状况稳定,强制解散将损害公司股东及经营户利益,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尚属正常,没有严重困难,驳回林某诉求。林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根据《公司法》第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仅包括公司亏损、财务困难的情况,也包括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内部决策机制失灵等管理困境。本案中,凯莱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且章程规定决议需超过50%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双方矛盾激化后长达四年无法召开有效的股东会,无法作出决策,股东会功能已完全失灵。
法院还查明,执行董事戴某的行为不再体现公司股东意志,而仅体现其个人意愿,监事林某长期无法有效监督执行董事,监督机制瘫痪。法院曾组织双方多次调解,甚至第三方管理机构也进行了协调,但均未成功,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解散凯莱公司。
股东僵局不只体现为财务困难或亏损,即使公司仍有盈利,但若股东会无法召开、内部机制失灵,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司法解散虽为最后手段,但一旦确认股东矛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院将依法支持解散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