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002370)投资者发起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出现进展。
“今日,我们刚刚收到最新的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胜诉,判决被告亚太药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十
回溯前情,此次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起源于2021年4月证监会针对亚太药业等违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此前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亚太药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实施了市场禁入。
“投资者主要就是根据证监会的上述处罚结论提起索赔。实际上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不只一位,此次是法院选定的示范判决案例,后续示范示范判决
,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