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4月16日,东方通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据公告,东方通股票交易价格于2025年4月15日、4月16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前期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东方通称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风险提示显示,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已于2025年1月22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值得关注的是,4月14日,东方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3年4月27日到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东方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88)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天眼查显示,东方通成立于1997年,东方通成员,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票索赔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