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西奇信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福永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述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受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永支行

被告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叶洪孝

被告三:叶家豪

被告四:叶秀冬

被告五: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投资控股公司”)

被告六: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宝安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进行调解,公司于近日收到宝安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粤0306民初6799号],上述相关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被告确认江西奇信公司拖欠农商银行福永支行《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00402021K00225)项下贷款本金88,000,000元、利息1,630,500元、罚息54,790.49元、复利17,629.61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2、农商银行福永支行为主张债权产生律师费1,010,510.95元,由江西奇信公司承担600,000元,剩余律师费410,510.95元由农商银行福永支行承担;

3、原被告确认前述第一、二项款项由新余投资控股公司代江西奇信公司偿还,并于2022年6月10日支付农商银行福永支行;新余投资控股公司代偿上述欠款之后,有权向江西奇信公司追偿;

4、如新余投资控股公司、江西奇信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农商银行福永支行有权就上述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485,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农商银行福永支行已预交,应由江西奇信公司、新余投资控股公司负担247,652.5元,该款由被告新余投资控股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前迳付农商银行福永支行;减半收取后的剩余受理费242,652.5元,由农商银行福永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6、农商银行福永支行同意在江西奇信公司、新余投资控股公司付清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书以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701.77万元(不含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33%。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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