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东旭光电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

7月19日,据来自专业办理证券索赔的“官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最新消息:东旭光电股民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四个月,律师团队此前已将案件提交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案件处理程序,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联系原被告双方,询问各自的调解意愿和要求,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也是目前法院处理案件的正常流程。因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暂时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律师团队已要求法院案件终止调解,转入诉讼程序!

律师团队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注意,本案诉讼时效将要过期,符合下列条件,于2019年11月18日收盘时持有东旭光电(000413)股票的投资者,仍未登记并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诉讼时效过期前仍未办理的股民将失去获赔权。

此案的背景是东旭光电公司2019年年底手握183亿元资金却还不了30亿元的债务事件持续发酵,此后又因公司巨额对外担保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股价深跌投资者损失严重。东旭光电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此前已启动东旭光电投资者索赔预登记,搜索“”可了解东旭光电详情并进行登记。暂定2019年11月18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

东旭光电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被监管机构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及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最高法、证监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及通知,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民事索赔法院立案条件。目前律师团队已就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获赔法院的积极回应。

2019年11月19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称:“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和(品种二)”应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回售付息。由于公司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致使上述品种未能如期兑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公司债券违约规模合计30亿元,根据此前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东旭光电手握183亿元资金却还不了30亿元的债务。

2019年12月,公司未能按期将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年5月,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18、2019年间,子公司芜湖装备、石家庄装备和浙江旭恒违反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对外提供担保并未及时报告,为赫丹国际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托贷款业务提供增信支持累计3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7%。 东旭光电未按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

为此,2020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监管函特别说明: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2020年9月,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8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东旭光电股民索赔的主要依所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发生了变化,政府对上市公司及高管、大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7月14日,律师团队与负责调解本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被告知东旭光电方面目前仍在研究中,还没有具体的方案。律师团队认为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有合理的,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爆雷已经快三年,现在仍然没有一个具体的结果,投资者是无法接受的。律师团队提出终止调解,转入立案程序,希望法院尽快审理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东旭光电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仅剩四个月时间。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条件,投资者也会丧失胜诉权。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要错过索赔最后的机会。

东旭光电在液晶玻璃基板领域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已居国内首位,并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该公司是一家以光电显示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智能制造高科技企业,是我国半导体显示领域核心材料国产化的龙头企业。

2022年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7至10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约8至10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包括高端装备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在内的多个板块均出现了亏损收窄的趋势,收入及利润较去年同期都有所上升,反映出公司大力推行降本增效,调控各项费用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上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预计亏损,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持续追加对光电显示材料相关产线和产品的研发投入,加上前期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资产摊销,导致公司的固定成本较大,进而减少了公司的净利润;2)公司有息负债中含有部分尚未展期或续贷的银行贷款,公司仍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有息负债相应的利息费用,该费用是构成2022年半年度持续亏损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司光电显示材料业务受疫情影响及产线自身技术改造影响,本期产品销量及毛利率略有下滑,致使该业务板块对公司整体净利润的贡献度较低。

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法律是支持的。东旭光电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者或可发起诉讼索赔,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

虚假陈述,通俗地讲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了,常见的情况有虚增利润、财务数据作假,隐瞒重大事项,像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大额担保、大股东借款、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等这些重大事件不披露,或者披露不实,都属于虚假陈述。本案中,监管部门认定上市公司东旭光电违法违规的性质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即法律上的虚假陈述。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案,投资者可查询该网站已公开的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

用法律术语来讲,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那么,是谁来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呢,是不是只要股民认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了,就可以起诉呢?不是的。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案,投资者可查询该网站已公开的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

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这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也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前置程序。

实践中,有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确存在问题,上市公司自己也公告承认,而且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了,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了,但是如果证监会没有下达行政处罚文件。这个时候,的时机还没有到,还需要再等一等。据我们不完全统计,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的上市公司也有大概二三十家,这个时候股民暂时不能起诉。可以到律师那里登记一下,等到处罚文件下达了,律师就可以通知你及时加入诉讼。东旭光电案目前就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公布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成功的案例,投资者可以进行参考。律师团队办理东旭光电案,不成功不收律师费,彻底减轻股民负担,投资者可以免去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律师费用问题,参与东旭光电省心省力。东旭光电股票如何索赔公开信息可供投资者参考。以上就是东旭光电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内容,投资者可参考。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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