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东旭光电如何进行

7月19日,据来自专业办理证券索赔的“官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最新消息:东旭光电股民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四个月,律师团队此前已将案件提交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案件处理程序,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联系原被告双方,询问各自的调解意愿和要求,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也是目前法院处理案件的正常流程。因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暂时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律师团队已要求法院案件终止调解,转入诉讼程序!

律师团队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注意,本案诉讼时效将要过期,符合下列条件,于2019年11月18日收盘时持有东旭光电(000413)股票的投资者,仍未登记并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诉讼时效过期前仍未办理的股民将失去获赔权。

此案的背景是东旭光电公司2019年年底手握183亿元资金却还不了30亿元的债务事件持续发酵,此后又因公司巨额对外担保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股价深跌投资者损失严重。东旭光电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此前已启动东旭光电投资者索赔预登记,搜索“”可了解东旭光电详情并进行登记。暂定2019年11月18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

东旭光电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被监管机构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及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最高法、证监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及通知,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民事索赔法院立案条件。目前律师团队已就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获赔法院的积极回应。

2019年11月19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称:“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和(品种二)”应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回售付息。由于公司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致使上述品种未能如期兑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公司债券违约规模合计30亿元,根据此前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东旭光电手握183亿元资金却还不了30亿元的债务。

2019年12月,公司未能按期将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年5月,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18、2019年间,子公司芜湖装备、石家庄装备和浙江旭恒违反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对外提供担保并未及时报告,为赫丹国际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托贷款业务提供增信支持累计3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7%。 东旭光电未按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

为此,2020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监管函特别说明: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2020年9月,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8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东旭光电股民索赔的主要依所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发生了变化,政府对上市公司及高管、大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7月14日,律师团队与负责调解本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被告知东旭光电方面目前仍在研究中,还没有具体的方案。律师团队认为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有合理的,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爆雷已经快三年,现在仍然没有一个具体的结果,投资者是无法接受的。律师团队提出终止调解,转入立案程序,希望法院尽快审理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东旭光电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仅剩四个月时间。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条件,投资者也会丧失胜诉权。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要错过索赔最后的机会。

东旭光电在液晶玻璃基板领域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已居国内首位,并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该公司是一家以光电显示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智能制造高科技企业,是我国半导体显示领域核心材料国产化的龙头企业。

2022年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7至10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约8至10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包括高端装备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在内的多个板块均出现了亏损收窄的趋势,收入及利润较去年同期都有所上升,反映出公司大力推行降本增效,调控各项费用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上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预计亏损,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持续追加对光电显示材料相关产线和产品的研发投入,加上前期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资产摊销,导致公司的固定成本较大,进而减少了公司的净利润;2)公司有息负债中含有部分尚未展期或续贷的银行贷款,公司仍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有息负债相应的利息费用,该费用是构成2022年半年度持续亏损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司光电显示材料业务受疫情影响及产线自身技术改造影响,本期产品销量及毛利率略有下滑,致使该业务板块对公司整体净利润的贡献度较低。

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法律是支持的。东旭光电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者或可发起诉讼索赔,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

对不少A股股民而言,“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是难忘的一课。由此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系列案在此后数年接踵而至,并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判决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例,使该案堪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那么,遇到内幕交易,股票投资者在具体索赔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呢?上市公司东旭光电违法违规造成成股民损失如何索赔?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案,投资者可查询该网站已公开的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

东旭光电大概能赔多少,还要看案件的相关进展以及法院对违规违法事实的认定。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案,该网站已公开发布东旭光电登记入口。

此外,公布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成功的案例,投资者可以进行参考。律师团队办理东旭光电案,不成功不收律师费,彻底减轻股民负担,投资者可以免去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律师费用问题,参与东旭光电省心省力。东旭光电股票如何索赔公开信息可供投资者参考。

首先来看谁有资格起诉。“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投资者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进行投资并因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遭受损失,才是民事索赔案件的适格原告。而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投资行为,则不能获得赔偿。”律师介绍。

再来看去哪里起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问题,但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上级法院往往会提审或者指定合适的法院管辖,比如前述“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就由上海市二中院提审。

  不少投资人可能会有疑问,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是否必须在行政处罚落地后才能起诉?

对此,依据2015年12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投资者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就可以提起诉讼,“能否起诉取决于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而与此同时,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法院一般会采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选择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起诉,可以减轻投资者诉讼时的举证责任。

虽然已有判决案例在前,但在实践中,因最高法至今未出台关于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相关受损的投资者要通过诉讼维权索赔依然举步维艰。新《证券法》也未对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作出细致规定。“期待最高法出台类似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明确证券内幕交易案的起诉条件、原告资格认定、损失计算、因果关系认定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 律师表示。

法院如何确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在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行为,而且投资者买卖的是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产品或期货合约,最终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计算问题,“8·16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中给出了一个参考标准。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损失计算,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详细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幕交易所涉及交易品种的特点、市场的状况,参照类似的国内外规定予以酌情认定。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法院认为应以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基准价格如何确定,应当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交易品种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结束后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以该案中50ETF基金的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为例。法院酌情认定以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50ETF基金的基准价格。在计算损失的公式方面,由于ETF实行T+1交易规则,且该案内幕交易时间段较短,故法院采用以下简便计算原则:原告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损失为买入证券总成交额与实际卖出证券总成交额之差。原告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损失为买入证券总成交额与以基准价格计算的卖出证券总成交额之差。总成交额以股数乘以交易价格计算,多次买入的累计计算。

  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索赔,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在实体上,股票投资者应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开户确认单和资金对账单,并保存好汇款票据等相关凭证。而在程序上,投资者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适用三年普通时效,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且诉讼时效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投资者可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案,投资者可查询该网站已公开的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以上就是东旭光电如何进行, “问题 + 观点 + 依据”内容,投资者可参考。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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