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盾网简讯:近期股盾网股民维权平台近日收到邓姓股民针对延安必康(002411)的维权登记。该股民表示“共7500股分别是4000股买入时间-01-0914.12.323500股买入时间-01-1113.17.13。”目前该索赔登记已被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接受,股盾网(www.lawyerwh.com)股民维权平台将关注股民的索赔进度,相关维权仍在持续征集中。
股盾网股民维权平台,目前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索赔维权事务,受损失的股民可以在线参加索赔维权征集。
如何维权索赔:
股盾网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www.gmsp.ltd)页面上的“索赔维权登记”栏目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投资者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维权律师会进一步通知办理索赔法律事务。
索赔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特别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案件或存在无法获赔、败诉或无法执行的可能性,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或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以下内容来自网上新闻以及部分网友评论,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延安必康去年虚增利润万董事长谷晓嘉收警示函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中国经济网官方帐号中国经济网北京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经查,年,延安必康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年度多记利润总额.万元。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财务负责人董文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外,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延安必康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官网显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成立于年,于借壳九九久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延安必康是一家集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疫苗研发、健康产品、健康饮品生产和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延安必康发布了年三季报。年-月,延安必康实现营收.亿元,同比减少.%;实现归母净利润.万元,同比减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亿元,同比减少.%。关于永拓,官网显示,中国永拓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拓集团)创立于年,是一家投资融资咨询顾问集团。永拓集团旗下有: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下属家分所;永拓联华税务师事务所及下属分公司、永拓(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是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目前,注册资本万元。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下为原文: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经查,年,你公司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年度多记利润总额,.万元。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谷晓嘉、财务负责人董文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经查,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年度多记利润总额,.万元。你所作为延安必康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举报反馈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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