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江苏阳光(60022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600220)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5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此前,2022年5月31日,江苏阳光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2022】63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阳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三、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江苏阳光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暂定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1月3日之间买入江苏阳光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